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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其他应收款给单位带来的税务风险
发布时间:2019-05-05 作者:李文 查看人数:


警惕其他应收款给单位带来的税务风险

     学习相关准则知识,“其他应收款”在财务眼里,就是“应收应付是个筐,什么都可以往里装”,同样,在税务局眼里,这个科目财务人员使用的很随意、内容装的很多,管理也很疏忽,未来就成为税务稽查的重点。其他应收款是指单位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科目的借方登记其他应收款的增加,贷方登记其他应收款的收回,期末余额一般在借方,反映单位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项。

其他应收款主要包括: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应收出租包装物的押金;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备用金;存出保证金;预付账款转入;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

正是因为科目中包含了“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导致这个科目变成万花筒,各种无发票的支出、不好解释的回扣、挪用的资金等等特殊的、说不清的道不明的业务都汇集在这里,随着日积月累,各单位其他应收款从来就没干净利索过,金额大、居高不下成为该科目的显著特点。金税三期上线,国地税合并,原有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监管的都很严格,而新成立的税务专项稽查局则把重点转向其他应收款的稽查,从北京乃至经济发达地区的稽查反馈来看,该科目的稽查,税务部门可以付出很小的代价就能掌控主动,实施对被检查单位的处罚,甚至各单位来不及补救也无法补救,所承受的补税、罚款、滞纳金都是高额的,如果从现在起再不严管该科目的账务处理,我们都会被动。或许你觉得我们是事业单位无所谓,但事业单位同样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税收法定的原则下,接受稽查与企业没有什么区别,只是有先有后而以。所以,我们必须提前应对,化解风险。

那么其他应收款该怎么处理呢?我认为结合你单位的实际情况应采取以下办法:

1、从现在起,该还的还,该平的平,无论是什么原因的借款,年终尽量就不要挂账了。

2、该规范就规范,要报销,先拿票,逼着大家提前想好发票的事情。营改增之后有进项就能抵扣,真正算起来也没什么损失。如果实在没有发票,那就找正规途径代开。千万不要想买票,十有八九是骗人的,遇上这样事情,坑了单位也坑了自己。

3、无论是借款给个人还是借给单位负责人,财务角度都是无解的,年末该还就赶紧还吧,否则缴纳了高昂的个税,想后悔都没地方哭去,必须按政策来执行。

4、营改增全面实施以来,无偿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视同销售,还要缴纳增值税。看到这里,个人借款还敢继续挂账吗?

5、若确定回不来的其他应收款项:建议打报告按“三中一大”程序计提坏账清理掉,毫无价值的资产不要也罢。

6、时间进入5月份,所得税汇算清缴进入倒计时,各种专项扣除大家都会算,而“其他应收款”将是税务稽查的重点,你身为财务人员,要么处理帐,要么补缴税款并调增,有时候知道什么不能做比知道怎么做更重要。所以不应疏忽管理。

此时,身为财务人员的你,是不是顿时感觉有点沉重了呢?抓紧看看您的“其他应收款”吧!一定要合理合法的处理干净,否则金税三期大数据上线,即使税务人员不上门,系统也会对你单位高额的其他应收款进行风险提示的,让你自查,上报结果,到时你有足够时间处理这些乱帐吗?说不清道不明的事情,税务先收罚款,复杂的直接移交司法程序,你还能坐得稳吗?

以上是涉及其他应收款科目的相关政策。若该科目挂账数额巨大,且时间超过一年,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占用单位流动资金,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

单位的流动资金以借款等方式借出,生产经营的资金就需要用其他方式筹集或者拆借。目前的资金成本年利率在10%-15%,单位的资金流动性和收益性受到很大影响。对这种情况,应积极应对,加强对大额、超期其他应收款的清理、回收工作,降低单位资金占用,更好服务生产经营。

2、其他应收款中的对外借出资金,尤其金额大时间长的涉嫌偷逃税款,即使签订无偿资金使用协议也得缴税。

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但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因此,其他应收款中记载的对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借款是需要按照利息交纳增值税,且使用方只能取得的发票作为成本费用凭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尤其是母子公司、关联公司、总分公司、股东之间的资金占用将产生巨大影响,即使签订无偿使用协议也需要视同销售交纳增值税。单位需选择合适的方式合理规划上述业务。

     3、其他应收款中对自然人股东个人借款超期未归还,视同对股东个人的股息红利分配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3]158号文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单位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单位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4、其他应收款中对员工个人借款超期未归还,视同工资薪金发放交纳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883号文规定,单位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单位其他人员向单位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应依法征税。

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单位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上述单位外的其他单位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单位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5、其他应收款长期挂账涉嫌股东或关联方占用单位资金、侵占单位财产。

    对于非上市公司的股东将资金通过其他应收款方式占用或抽逃,需在上市前全部归还,并影响公司环境治理。对于谋求长远发展的公司应特别注意。

具体风险点说明一下:

1、若是长期挂账股东个人借款,会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2、若是长期挂账职工个人借款,会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3、若是单位实缴的资本金随意抽走而没有用于单位经营,会有虚假注册、抽逃资金的风险;

4、若是单位利用借备用金之名,转移资金达到个人消费的目的,会有挪用资金、私设小金库的风险;

5、若是单位故意将投资款列为其他应收款账户,会有隐藏短期长期投资,截留投资收益、逃避税款的涉税风险;

6、若是单位以先借款后报销费用的形式,转移走单位的账面利润,会有涉嫌逃避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针对以上六点具体风险,若构成事实,受到税务稽查其后果可能对单位损害极大,希望各单位负责人及财务人员给以高度的重视,协商出具体方案解决,以控制单位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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